主要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(HJ554-2010)》、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(GB18483-2001)》等规定。其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118条明确规定,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,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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